《生殺之權》原來早在1978年已在舞台上演,1982年更被拍成電影,今天我有幸看到香港話劇團的劇場版。它留給我的除了有「生命自主權」的問題外,更令我想起四肢癱瘓的傷病者以外,那些尊嚴都有可能被蔑視的人,例如腹中的胎兒、記憶衰退行動不便的老人、喪失表達能力的弱能人仕等。相對比那些不懂分析,又或者根本不懂思考的人,劇中智勇兼備、能言善辯的主人翁算是一個非常有恩典的人。
編劇Brian Clark透過醫護人員、律師及當事人的角度來辯論「生命自主權」屬誰。故事講述一個車禍以後全身癱瘓,只有腦袋能運作的雕塑家想尋死,卻未能自主生命,而橫加干涉的卻是一位盡忠職守的主診醫生,堅持把守生命到最後一刻。結果為要奪回生命的自決權,雕塑家決定跟醫院打官司,而贏了官司的結果將會是死亡。
劇團如此形容此劇 —「躺著的棟篤笑」。雖然劇中對白生鬼有趣,不過內容其實絕不輕鬆,相反是一連串關乎人類基本尊嚴的問題。男主角由頭到尾都要躺在病床上,只可以運用聲線、表情和有限度的頭部活動來表達他對「生存」的憤怒和對「生命」的控訴,那確實有相當的難度。還記得男主角說:「我不是想死,我只不過想爭取生命的最後自主權。」聽到他這樣說,心很酸。人最後竟然可以到了一個地步,情願得到最基本的選擇權,可以自己決定吃不吃喝不喝拉不拉,也不願保存人人視之珍貴,對他來說卻毫無意義的生命。當一個人失去了生命的自主權,那才是最可怕和最可悲的事。
劇看完,心很重。有尊嚴地死,無尊嚴地生,你會如何選擇?當病人不計代價地表達出對死亡的堅持,卻沒有將這份堅持化做生存的動力。他這樣做有錯嗎?如果有一天我癱瘓了,我寧願連思考能力都失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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